28日,大理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雲龍縣水務局原副局長、雲龍縣包羅水庫建設管理局原局長楊智勇受賄案。法院邀請了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並邀請了大理州、市實職副科級以上幹部百餘人到場旁聽。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楊智勇在擔任雲龍縣水務局副局長、雲龍縣包羅水庫建設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向招投標中介公司打招呼,使得大理禹光監理有限公司成功獲得雲龍縣包羅水庫施工監理工程;事後又為該公司順利撥付監理工程款,兩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漢儒送的賄賂款共計30萬元。
  今年8月13日,紀委監察部門在對大理州水利局及其下屬單位進行聯合調查期間,楊智勇主動投案自首,並督促其家屬向檢察院清退贓款30.2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智勇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行賄人謀取相關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楊智勇主動投案自首,並清退了全部贓款,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當庭宣判判處楊智勇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
  首席記者 秦蒙琳(春城晚報)  (原標題:大理雲龍縣水務局原副局長楊智勇受賄30萬被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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