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子
  高玉倫落網,“大義滅親”被責難
  高玉倫落網,由此引發對“大義滅親”非議和指責,令人始料未及,也讓侄女一家人很受傷。“以踐踏親情的方式維護正義,雖然合法卻不道德”,這種觀點比較有代表性。
  9月11日下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延壽縣看守所“9·2”脫逃案最後一名嫌疑人高玉倫落網。9月2日凌晨4點40分,延壽縣看守所三名在押人員殺死一名民警後越獄外逃,當地隨即展開萬人大搜捕,犯罪嫌疑人李海偉和王大民很快落網,高玉倫卻一直外逃。
  9月11日下午5時許,逃跑10天之後的高玉倫在延壽縣青川鄉河福村西王家屯村民湯大名家討飯吃時,被湯家人用塑料繩子將其雙臂捆住,高正在拼命反抗,趕來的民警用手銬將其控制住。
  湯大名介紹,下午5點左右,高玉倫來到他家,一進門就讓家人給他做飯吃。湯大名的媳婦與高玉倫是叔侄關係,媳婦稱呼高玉倫為“二大爺”。一家人一邊為高玉倫準備飯菜將他穩住,一邊打電話向村支書報告,村支書立即向警方報警。其間,湯大名的父親勸高玉倫自首,被拒絕後,父親給湯大名的弟弟遞了一個眼色,二人用塑料繩子將高玉倫捆住。高玉倫踹了湯的父親一腳說:“連你都出賣我!”
  高玉倫落網,不僅讓參與搜捕的人員、當地百姓,也讓全國人民鬆了一口氣。令人意外的是,圍繞著高玉倫被抓,網上對“大義滅親”質疑和責難的聲音迅速多起來。聲音集中在兩個方向,一是懷疑當事人舉報、控制高玉倫是為了獎金。“中公教育楊陽”微博中稱:“高玉倫被捕,當然罪有應得,但是過程值得深思……面對15萬元獎勵,‘親’們當然把持不住。好一個替天行道,大義滅親!”
  另一種聲音則是對“大義滅親”行為的質疑。著名評論人韓浩月在實名認證微博“韓浩月V”發表看法:“‘大義滅親’並不是一件值得頌揚的事,也不能因為給疑犯家人帶來幫助而被鼓勵。在對待‘大義滅親’的態度上,我們太註重實用了,文革時許多人這麼做過,結果留下終生的內心痛苦。”名為“凌默野”的微博說得更為激烈:“親親相護、親親相隱乃人之常情,是普遍的人性。親人間告發、出賣、背叛,以踐踏親情、淪喪良心、泯滅人性去維護正義,這種行為雖然合法,但卻極不道德。”杭州師範大學教授範忠信也在實名微博“範忠信V”中表示:“有(親屬也構成)包庇窩藏罪的巨大威脅,所以才有‘大義滅親’的無奈選擇!”
  當然,也有對“大義滅親”表示贊賞的聲音,但質疑和責難似乎占了主流。對此,當事人一家感覺很委屈。湯大名在接受採訪時明確表示,幫助抓獲高玉倫,“不是為了錢”。對於記者“網上也有人說你家‘大義滅親’,你怎麼看?”的問題,他的回答是:“說得太……哎,心都碎了。”
  “大義滅親”的“前世今生”
  作為一種美德,“大義滅親”被千古傳頌;而作為維護家族倫理的制度設計,“親親相隱”同樣源遠流長。兩種理念的激烈碰撞,在一些新聞事件不時顯現。
  作為一種美德,“大義滅親”源遠流長。最早的故事出自《左傳·隱公四年》,講述的是春秋時衛國大夫石碏曾經勸諫衛莊公,希望教育好莊公之子州吁。莊公死,衛桓公即位,州吁與石碏之子石厚密謀殺害桓公篡位,為確保王位坐穩,派石厚去請教石碏。石碏恨兒子大逆不道,設計讓陳國陳桓公除掉了州吁與石厚。
  因為兒子大逆不道而選擇殺掉他,《左傳·隱公四年》曰:“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其中“大義”,指的是和個人、家庭以及特定群體利益相對應的國家、社會利益。
  “大義”固然重要,但它並不排斥和否定家庭倫理。與“大義滅親”相對應的“親親相隱”,即為了維護宗法倫理和家族制度。孔子在《論語·子路》里提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中國曆代各朝在不同程度上對這一思想有所繼承。比如《唐律疏議》即規定,除謀反、謀大逆與謀叛此等重大犯罪外,親屬和同居者可以相隱不告。一直到民國,刑法仍規定,藏匿犯罪的親屬可減輕處罰。
  新中國成立之後的立法,很長時間內並未吸納“親親相隱”內容,但來自學界的呼聲很高。有學者統計,多年來發表的有關這一話題的論文,多達2000餘篇。而一些新聞事件也不時引發有關“大義滅親”的爭論。
  2010年大年初一,安徽省碭山縣一些單位和居民收到了一封實名舉報信,舉報該縣房產局局長劉江輝有“貪污受賄、嫖娼”等行為。這封舉報信出自劉江輝的前妻張某和17歲的兒子。更出人意料的是,為保護“貪污受賄”的證據,母子倆於2月11日住進局長辦公室,守了室內3個保險柜整整8天時間,張某甚至用繩子把自己和保險柜捆在一起,要求紀檢等部門開櫃調查。對此,有媒體贊揚張某母子“大義滅親”的正義之舉;也有專家指出,縱容、鼓勵嫌犯的至親告發、檢舉,對眼下辦理具體案件是有好處,但卻有長遠的、深刻的危害——可能會傷害作為人類社會和諧秩序基礎的倫理親情。
  耐人尋味的是“大義滅親”者態度的轉變。由於舉報事實被查實,劉江輝最終獲刑19年。張某轉而為其鳴不平:“法院明顯判重了,他並沒有貪污這麼多。”
  2011年1月,河北省高級法院通過《實施細則》,其中規定:“被告人親屬舉報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隱匿地點或帶領司法人員抓獲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協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抓獲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減少被告人基準刑的20%以下。”對此,有人認為,這一規定與我國現行法律相符;一些人將它解讀為鼓勵“大義滅親”,認為這樣的規定會產生傷害親情倫理、衝擊家庭觀念的風險。
  我國立法對“親親相隱”的吸納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對於刑訴法這一規定的價值,人們判斷不一。在刑事立法中,要不要規定某一制度、規定到怎樣的程度,歸根到底要以有效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為根本宗旨。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吸納了“親親相隱”內容,於第188條第一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對此,有人認為,這一規定從捍衛家庭的人性角度出發,將一些個案的司法價值讓位於家庭關係的和諧與穩定,填補了親屬拒證權的立法空白,體現了司法文明和人性關懷,是此次刑訴法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
  也有人表達了失望之情。他們的失望,主要基於兩點:一是該條規定,不是以證人權利的方式規定的,而是以列舉法院職權的方式表達的——法院可以強迫證人出庭作證,但近親屬除外。二是親屬拒證權內容有限。這表現在,第一,主體有限。可以不出庭的近親屬,既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也不是民法意義上的“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只有配偶、父母、子女這一部分親屬享有該權利;第二,只在審判階段有不被強制出庭作證的權利,偵查、起訴、審判各階段,其仍有作證的義務。特別要指出的是,按照刑訴法規定,近親屬不願意出庭作證的,法院不得強制其出庭。但如果其自願出庭作證,則不僅應允許,甚至會受到鼓勵。
  一些人表達失望之情時,多會搬出國外的規定。就“親親相隱”而言,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確實走在我們前面,比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絕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間知道的情報和信息,不能強迫夫妻對其配偶作不利的陳述;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日本刑法典規定,一定範圍內的親屬和關係密切的人享有拒絕作不利親人的陳述的權利,窩藏得以減刑或免受刑罰。
  我們是“親親相隱”的“祖宗”,所以,我們這方面規定不能“落後”,這似乎是一些人的邏輯。但在刑事立法中,要不要規定某一制度、規定到怎樣的程度,歸根到底要以有效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為根本宗旨。我國處在社會轉型期,相當一段時間內,犯罪高發態勢仍將持續。某些犯罪特別是貪污受賄等腐敗犯罪,親屬之外的人知曉的可能性比較小。一旦“親親相隱”的規定過於寬泛,無疑會加大案件偵破難度。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立法對“親親相隱”範圍的規定是適當的。未來是否擴展、如何擴展,取決於犯罪形勢變化以及偵破技術能否提高等一系列因素,絕不是“紙上談兵”那麼簡單。
  “大義滅親”不應被指責
  “大義滅親”,既包含國家、社會倫理與家族倫理之間的選擇,也充滿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利益選擇。對於出於防衛社會目的,忍受內心痛苦而選擇出手的人,我們應多一分理解和敬意,而不是非議和指責。
  瞭解了“大義滅親”的歷史和現實之後,讓我們回到高玉倫落網的“正題”。
  其中的爭議,不外乎兩個字:“法”和“情”。從“法”的角度,侄女和“二大爺”,不屬於刑訴法規定的親屬拒證權的主體範圍。也就是說,將來對高玉倫的審判中,如果需要包括侄女在內的親屬出庭作證而他們拒絕,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關於“親親相隱”,刑訴法第188條是目前僅有的立法規定,內容僅限於作證方面。除此之外,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均無其他規定。同時,刑訴法第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之一,是“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第82條明確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三)越獄逃跑的”。侄女一家人舉報並控制高玉倫,符合法律要求,也是履行公民責任的表現。
  接下來看“情”。如果舉報、抓獲高玉倫的是與其素不相識的人,人們會理解、贊揚。一些人不認可的是親屬這麼做(雖然侄女“親”得有些遠)。正如“馬靖昊說會計V”在微博中所言:“我反對大義滅親,畢竟是親人,犯下再大的罪行,也不應該將他捆起來交給警察。”其實,如果對“情”作更寬泛的理解,而不是局限在親屬之間的親情,我們就不難明白,為什麼從古到今,“大義滅親”一直是人們贊頌的行為。在危害國家和社會根本利益的行為面前,斷絕父子骨肉之情、棄絕兄弟同胞之情、割捨夫妻恩愛之情,並非人人都能做到。少數以天下為己任者的“大義”,既包含國家、社會倫理與家族倫理之間的選擇,也充滿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利益選擇。
  在親情倫理和社會責任之間如何選擇,社會效果也是必須考量的因素。高玉倫因殺死曾經要好的發小而被判死刑。而在警方公佈的脫逃錄像中,高玉倫用胳膊勒死獄警的鏡頭,更讓公眾見識了他的殘忍。這樣一個人脫逃在外對社會意味著怎樣的危險,不言自明。面對“送上門”的他,“放虎歸山”恐不是負責任的選擇,無論理由多麼冠冕堂皇。
  最後說兩點:第一,很多人將“大義滅親”歸因於窩藏罪,比如範忠信教授微博所言:“有(親屬也構成)包庇窩藏罪的巨大威脅,所以才有大義滅親的無奈選擇!”事實上,如果沒有主動幫助行為(如提供隱匿地點、資助外逃錢物),僅僅是知情不報,並不構成窩藏罪。將“大義滅親”的自覺行為歸因於“惡法”威懾下的無奈,不符合事實,也是對行為人覺悟的“矮化”。
  第二,很多人反對“大義滅親”都提到“文革”。“文革”期間的確是“親親相告”最泛濫的時期之一,但當時很多人這麼做,系出於明哲保身的目的。當然,也有部分人認為自己的舉報是“革命行為”,但這種“革命”只存在於其想象中而非事實。在一個法治社會,對犯罪分子舉報、抓獲,則是現實的正義。將兩種“大義滅親”做簡單類比,以前一種的荒唐否定後一種的正當,既不客觀,也不公允。
  面對犯罪的親人,也許你不忍舉報,更下不去手去抓。從人性角度,這可以理解。但對於出於防衛社會目的,忍受內心痛苦而選擇出手的人,我們也應多一分理解和敬意。筆者認為,至少目前以及今後相當一段時間內,“大義滅親”仍是值得提倡和鼓勵的行為,至少不應被指責。
  (歡迎讀者就這一話題來稿)  (原標題:“大義滅親”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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